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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增资的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23,000万元人民币对全资子公司宜春友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春友锂”)进行增资。

证券代码:002667证券简称:鞍重股份公告编号:2022—125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增资的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23,000万元人民币对全资子公司宜春友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春友锂”)进行增资。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8)。

近日,宜春友锂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并取得换发后的《营业执照》。增资后,宜春友锂的注册资本由12,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35,000万元人民币。除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外,《营业执照》其他信息未发生变更。本次增资后,宜春友锂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002667证券简称:鞍重股份公告编号:2022-126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原控股股东股份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公告

一、股份协议转让情况概述

2020年10月10日,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与上海翎翌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领亿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领亿”)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详见公司2020年10月1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

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控制权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杨永柱先生已于2020年10月12日收到上海领亿支付的5200万元(大写:伍仟贰佰万元整)定金。

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将其合计持有的占当时上市公司23.93%的股份(对应上市公司股份55,309,888股)转让给上海领亿,交易完成后,上海领亿持有上市公司23.93%的股份(对应上市公司股份55,309,888股),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鞍重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鞍重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020年10月3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协议转让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0),上海领亿已于2020年10月28日将人民币3.8亿元存入托管账户。

2020年12月1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公司收到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的通知,已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过户日期为2020年12月10日,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已完毕。同时托管账户中3.8亿元已分别转入杨永柱温萍指定账户。

交易完成后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上海领亿,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黄达先生。

2021年6月2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原控股股东股份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上海领亿与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2021年10月1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原控股股东股份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7),上海领亿与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2022年1月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原控股股东股份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46),上海领亿与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二、股份协议转让的进展情况

上海领亿与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于2022年8月30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四》(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四”)。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卖方):杨永柱温萍

乙方(买方):上海领亿新材料有限公司

鉴于:

1.甲、乙双方已于2020年10月10日签署了《框架协议书》、于2020年10月27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2021年12月30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三》,就甲方向乙方出让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份事宜进行了约定。《框架协议书》、《股份转让协议书》、《股份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三》以下合称“原协议”)。

2.根据原协议的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交易价款。

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就原协议修改及剩余股份转让款支付等相关事宜,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确认,截止本补充协议四签署之日,乙方已向甲方支付人民675,760,000元交易对价款,乙方尚需支付9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万元整)交易对价款(以下简称“剩余股份转让款”),其中尚需支付杨永柱先生56,7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陆佰柒拾万元整);尚需支付温萍女士33,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叁佰叁拾万元整)。

第二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剩余股份转让款人民币90,000,000元应加计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标的股份过户之日(即2020年12月10日)起算至乙方付清剩余股份转让款(不含当日)期间,乙方应按剩余股份转让款本金的8%/年(单利)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按日计息,一年按365天计算,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支付的款项按照“先本后息”的原则清偿,自乙方将全部或部分剩余股份转让款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之日起,停止计算该等款项利息。

第三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剩余股份转让款及利息的支付进度如下:

(1)2022年12月31日前,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付清未支付的剩余股份转让款本金人民币9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万元整)及应付利息。

第四条若乙方未按照本补充协议四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则自乙方违约之日起,利息计算方式改为:自标的股份过户之日(即2020年12月10日)起算至乙方付清剩余股份转让款(不含当日)期间,乙方应按尚未付清的剩余股份转让款本金的15%/年(单利)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按日计息,一年按365天计算。

第五条甲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杨永柱】

账号:【****************】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

账户名:【温萍】

账号:【****************】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

第五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若乙方向甲方账户部分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本金及应付利息的,则甲方应在收款账户收到除第一笔款项外,自其他任一笔款项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与乙方共同向相关部门申请解除对乙方持有的该等股份转让款相对应比例的标的公司股份质押(具体比例计算方式为应解押的股权比例数=16.5%*已收到支付的部分款项的本金/剩余股份转让款本金-已解押的股权比例数),甲方须无条件予以配合办理股份质押登记注销手续(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包括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不能履行)。

第六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在2022年12月31日前还清剩余股份转让款后五个交易日内,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前往相关部门办理股份质押登记注销手续(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包括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不能履行)。

第七条乙方付款后,将每笔银行汇款回执的扫描件和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质押登记注销手续的时间,分别发送至甲方两名自然人指定的邮箱。

第八条在本补充协议四生效后,且乙方按照本补充协议四的约定按时支付款项,甲方持有标的公司的剩余股份,在2022年12月31日(含)之前自愿放弃表决权;若乙方未按照本补充协议四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则自乙方违约之日起,甲方持有标的公司的剩余股份恢复表决权。

第九条本补充协议四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本补充协议四与原协议约定之内容存在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四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四未约束的条款按照原协议执行。

第十条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本补充协议四生效,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补充协议四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标的公司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报备文件

1.上海领亿与杨永柱、温萍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四》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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