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金鸿控股”)及相关责任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证监局”)《关于对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2〕10号),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金鸿控股”)及相关责任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证监局”)《关于对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2〕10号),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议农、刘玉祥、许宏亮:
你公司2022年4月28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61亿元,较2020年下降4,099.47%。但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议农、总经理刘玉祥、财务总监许宏亮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议农、刘玉祥、许宏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和财务知识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完善信息披露流程尤其是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流程,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坚决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经营发展。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3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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