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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及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的民事判决书321份、公司子公司七台河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台河奥瑞德”)收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2022)哈仲调字第0448号,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仲裁调解;诉讼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投资者诉讼321份一审判决赔偿金额28,942,315.79元(含诉讼费用),仲裁案件涉案金额43,837,364.1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一审判决及仲裁调解结果,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计提预计负债,并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的民事判决书321份、公司子公司七台河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台河奥瑞德”)收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2022)哈仲调字第0448号,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案件主要情况

(一)6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6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482,219.53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51,073.77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4,996.28元,案件损失计算费用6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二)23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3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10,493,137.51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5,223,840.34元。

(2)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89,228.05元,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2,3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三)3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806,719.97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85,408.04元。

(2)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7,650.01元,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4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四)1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88,120.48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88,120.48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2,003.01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1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五)3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291,824.68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92,202.25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1,705.05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褚淑霞、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3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六)9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9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海通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427,090.96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427,090.96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8,732.08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褚淑霞、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10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七)212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12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17,890,165.69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5,344,429.92元。

(2)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295,668.39元,大华、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21,3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八)32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2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左洪波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3,150,377.13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636,753.98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47,649.02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大华、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35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九)32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2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左洪波、褚淑霞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4,590,767.76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962,869.59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72,924.57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大华、海通、褚淑霞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32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十)(2022)哈仲调字第0448号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鼎路桥”)

被申请人:七台河奥瑞德

2、申请仲裁事项

申请归还所欠工程款和逾期违约金。所欠工程款27,605,393.05元。违约金暂从2016年3月26日计算至2022年3且25日,违约金金额为16,231,971.11元。暂时合计共43,837,364.16元。

3、申请仲裁理由

东鼎路桥与七台河奥瑞德于2015年7月13日签定了七台河奥瑞德蓝宝石视窗材料产业基地(扩建)项目合同。

依据合同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作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意接受评审组意见的,选择提请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着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至今七台河奥瑞德仍拖欠东鼎路桥工程款。依据双方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提请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依据企业询证函(2021年12月31日)七台河奥瑞德欠东鼎路桥工程款25,760,850.05元,东鼎路桥为七台河奥瑞德代支付款三笔款项分别为:①2014年11月5日土地行政罚款244,543.00元;②2014年12月1日周生民工艺管道材料及安装费用600,000.00元;③2015年5月21日周生民工艺管道材料及安装费用1,000,000.00元。所以,七台河奥瑞德共欠东鼎路桥工程款总计27,605,393.05元。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2015年10月24日)人民币现行利率表中规定的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4.9%,违约金计算为27,605,393.05元×6年×4.9%×2=16,231,971.11元。所以东鼎路桥申请要求七台河奥瑞德支付工程款合计43,837,364.16元(违约日期暂按从2016年3月26日至2022年3月25日)。

4、仲裁调解情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仲裁庭主持,双方当事人经过工程款项核算及友好协商,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被申请人七台河奥瑞德同意向申请人东鼎路桥支付工程款25,760,850.05元及垫付款项1,844,543.00元;

(2)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被申请人七台河奥瑞德实际偿付之日止,以25,760,850.05元为基数,被申请人七台河奥瑞德按照年利率8.82%(4.9%×1.8)的标准向申请人东鼎路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被申请人七台河奥瑞德实际偿付之日止,以1,844,543.00元为基数,被申请人七台河奥瑞德按照年利率4.9%的标准向申请人东鼎路桥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4)申请人东鼎路桥预缴的仲裁费279,284.00元,由申请人东鼎路桥和被申请人七台河奥瑞德各自承担50%。

(5)被申请人七台河奥瑞德应在2022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人东鼎路桥支付上述第(1)至第(4)项全部款项。

二、本次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及仲裁调解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计提预计负债,并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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