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9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9月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9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288号钻石大厦)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仲泽
6.合规性: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5人,代表股份568,223,3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83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36,534,9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88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代表股份31,688,4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46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因疫情防控要求通过视频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6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及网络投票,现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2,264,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14%;反对5,958,5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4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947,2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3244%;反对5,958,5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67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8,223,3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905,8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8,223,3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905,8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8,223,3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905,8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8,165,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847,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7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24%。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8,223,3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905,8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文梁娟、吴俊超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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