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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破产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关于重整事项进展的告知函》,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新华联控股管理人,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关于重整事项进展的告知函》,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新华联控股管理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概述

2022年8月,新华联控股被湖南富兴集团有限公司以债权人身份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8月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收到债权人提交破产重整申请书的公告》(2022-059)、《关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破产重整被法院裁定受理的公告》(2022-060)。

近日,新华联控股破产重整事项被法院指定管理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2)京01破199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2022)京01破申5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湖南富兴集团有限公司对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经发布公告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刘延岭。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法律另有规定或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本次事项对公司影响及相关说明

1、截至本公告日,傅军先生通过新华联控股间接控制公司693,00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75%,傅军先生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新华联控股破产重整,将对公司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的稳定产生重要影响。

2、公司与新华联控股无资金往来、未对其提供担保、无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新华联控股相互独立。新华联控股的破产重整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载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关于重整事项进展的告知函》;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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