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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8号滨江万科中心16楼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8号滨江万科中心16楼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2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2年8月27日公告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时间及方法,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13日13点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8号滨江万科中心16楼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和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6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5%。除前述股东和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1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8,79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0.8544%。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预计2022年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2.《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汪和俊》

2.02、《雷天声》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中,议案2《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之2.01、《汪和俊》未审议通过,审议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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