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剑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有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9月1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南昌高新开发区泰豪军工大厦一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剑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其余董事因公务无法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其余监事因公务无法出席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武千姿女士、王昆女士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14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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