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9月1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嘉定区恒定路1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李纪玺先生主持,会议的出席人员、人数及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1人,董事长李纪玺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其余董事因公务原因无法亲自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王式状先生和监事李佳木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其余监事因公务原因无法亲自出席;
3、董事会秘书王浩丞先生、财务总监陈平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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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议案2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池名、蒋许芳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4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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