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中国国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35,640,600元应收账款计提了部分坏账准备。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收回,将对应收账款收回的当期净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暂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设备款35,640,600元,违约金和损失15,242,319元,合计人民币50,882,919元(暂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中国国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35,640,600元应收账款计提了部分坏账准备。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收回,将对应收账款收回的当期净利润产生积极影响;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未能收回,将导致剩余未计提应收账款继续计提坏账准备的风险,可能对公司当期或以后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与中国国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货款事项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2)京0115民初15605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国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2、事实与理由
2017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就泸州市乡镇和农村污水处理设备的供货及安装项目签订了一份《污水处理设备采购合同》;其后,双方又签订了《污水处理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对设备款的支付作出进一步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完成相关设备的交付、安装与调试,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自2019年5月开始,各站点已陆续投入商业运营。上述设备货款7,214.36万元,但被告只支付了部分货款3,650.30万元,仍有3,564.06万元未支付。自2019年3月起,原告即开始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设备款项,但被告一直以用户未支付等借口拖延向原告的付款。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多次追偿无果后,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设备款人民币35,640,600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和损失15,242,319元,共计50,882,919元(暂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
(2)本案诉讼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中国国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35,640,600元应收账款计提了部分坏账准备。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收回,将对应收账款收回的当期净利润产生积极影响;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未能收回,将导致剩余未计提应收账款继续计提坏账准备的风险,可能对公司当期或以后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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