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刘雪松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除董事长林应和董事应岚外的其余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9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号数源软件园12号楼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刘雪松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6人,董事长林应女士及董事应岚女士因协助调查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岚女士因协助调查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作废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1、2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4、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与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议案2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董丽亚、宣竞能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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