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471号文核准,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控股股东河南省豫资保障房管理运营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5,830,815股,发行价格3.3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78,499,997.6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7,533,651.04元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70,966,346.61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471号文核准,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控股股东河南省豫资保障房管理运营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5,830,815股,发行价格3.3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78,499,997.6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7,533,651.04元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70,966,346.61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M1008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协议签署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监管。截止2022年9月2日,募集资金监管账户设立及存放金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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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中原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或者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6626721,截止2022年9月2日,专户余额为53,689.1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偿还有息负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刘政、徐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_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二)公司、华夏银行郑州分行、中原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或者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559000000250886,截止2022年9月2日,专户余额为53,689.1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偿还有息负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刘政、徐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_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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