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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原告诉称:2017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一深圳市运通物流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三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四深圳市奥盛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中信置业(深圳)有限公司]签署《龙岗区布吉街道运通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作为项目公司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合作运作“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运通片区城市更新项目”。

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运通物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恒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的被告;

2、目前,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尚未开庭审理;

3、本次诉讼涉案金额约为670,721,029.46元;

4、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26日和2022年7月2日披露了《关于下属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关于下属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级法院”)准许了深圳市桦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盈实业”)关于对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运通物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公司”)、深圳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公司”)和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宝控股”)名下的价值人民币670,721,029.4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并执行了相关保全措施。近日,公司下属子公司运通公司、恒安公司、中宝控股收到了深圳中级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及桦盈实业的《民事起诉状》等材料,有关诉讼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桦盈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运通物流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奥盛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中信置业(深圳)有限公司]

(二)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四被告所签订的《龙岗区布吉街道运通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协议》。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返还保证金610,000,000元。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返还过渡安置费35,361,400元。

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返还款项10,200,000元。

5、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共同赔偿损失15,159,629.46元。

6、判令被告三对上述第2-4项诉讼请求下被告一及被告二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担保费、律师费。

(上述第1项至第5项诉讼请求标的额暂共计为670,721,029.46元)

(四)诉讼理由:

原告诉称:2017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一深圳市运通物流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三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四深圳市奥盛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中信置业(深圳)有限公司]签署《龙岗区布吉街道运通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作为项目公司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合作运作“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运通片区城市更新项目”。

其中,《合作协议》约定地块编号(1)所涉土地需由被告一完善土地征转手续。但是被告一并未按照前述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作协议》项下地块编号(1)所涉土地的征转手续至今未能完成,导致原告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对编号(1)所涉土地进行城市更新。

另外,被告在履行《合作协议》时,由于移交的土地不符合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操作规则相关规定,已无法纳入拆除重建单元范围,导致相关上地无法进行城市更新。

前述情形直接导致原告通过签署《合作协议》希望达到完成城市更新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据此,原告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全部款项。同时,由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存在严重违约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还应当赔偿原告所受所有损失。

综上,原告向深圳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小额诉讼,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将积极组织应诉,坚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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