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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职务;

(2)公示时间:2022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24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网;

(4)反馈方式:以电话、邮件或写信等方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的公司任职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5、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9月2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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