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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属于各方进一步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初步约定,受有关政策调整、宏观经济影响、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后续若有正式合作协议签署,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属于各方进一步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初步约定,受有关政策调整、宏观经济影响、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后续若有正式合作协议签署,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签署框架协议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一、概述

为积极参与打造全球有重要影响力的新材料产业高地,加快培育温州市万亿新兴产业,形成新能源全产业链闭环,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或“公司”)、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明环保”)、永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青科技”)与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温州高新区管委会”)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于2022年9月28日分别签署了《温州新能源电池材料低碳产业园项目投资框架协议》、《温州绿色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合称“框架协议”)。温州新能源电池材料低碳产业园项目规划建设“一示范、二中心、三基地”,按照化工园区的建制,配套化工码头、LNG热电厂、硫酸厂等独立享有的化工基础设施,以打造全球一流新能源电池材料产业“绿岛”为主要目标,计划总投资约108亿元,建设世界一流的新能源精细化学品化工产业园。温州绿色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计划总投资22亿元建设报废汽车与动力电池回收的绿色循环经济产业园,并布局相关锂电池新材料项目,建设世界一流的绿色循环经济产业园。

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为各方合作意愿的框架性约定,公司具体持股比例以及投资额尚不确定,政府配套的各种政策有待进一步落地,后续若有正式合作协议签署,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审议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不需要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签署框架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合作方介绍

(一)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姓名: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

(二)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姓名: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温州高新区管委会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温州高新区管委会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

(三)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光明

注册资本:169,421.343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9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中汇路81号B2幢5楼东南首

经营范围: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固废处理工程、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环保工程的设计、投资咨询、施工、运营管理及技术服务,垃圾、烟气、污水、灰渣处理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危险废物经营(凭许可证经营),环保设备的制造、销售及安装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凭许可证经营,从事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伟明环保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伟明环保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经查询,伟明环保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永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永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森

注册资本:58,000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8年1月24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龙祥路2666号青山总部大楼B幢1701室

经营范围:金属镍材料、电池材料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及相关的技术服务;电池管理系统设备、动力电池系统设备、风光电储能电源系统设备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及售后服务;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及投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永青科技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永青科技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经查询,永青科技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温州新能源电池材料低碳产业园项目投资框架协议》

签署主体: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永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1、项目名称:温州新能源电池材料低碳产业园。

2、项目选址及用地安排:本项目拟选址位于洞头区大门镇小门岛A组团内,总用地面积约950亩,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用地面积以地块最终控制性规划为准。

3、建设内容及计划投资额:本项目规划建设“一示范、二中心、三基地”,具体为:

一示范,即:打造新能源电池材料绿色循环利用低碳示范园区,建成中印尼新能源电池材料科研总部;

二中心,即:中印尼新能源电池材料转运中心、新能源电池材料创新中心;

三基地,即:以公司牵头投资新建年产60万吨镍钴锰硫酸晶体材料、5万吨超高镍三元前驱体材料基地;以伟明环保牵头投资新建年产4.5万吨高纯度碳酸锂材料基地;以招引企业为主体投资新建年产10万吨电解液材料基地等三大基地,以及招引石墨烯负极材料、隔膜材料产业链项目。同时,新建LNG热电厂、硫酸厂、污水处理厂、化工码头等辅助设施和职工生活配套区。

计划总投资约108亿元(含项目园区企业及入园企业投融资额),以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内容为准。

4、本框架协议作为各方合作意向性框架协议,具体合作实施及相关法律事项需在正式投资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5、本框架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经盖章后生效。

6、各方应积极努力,共同推进本项目尽快落地建设。自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各方未达成《项目投资协议书》,本框架协议自行终止,各方自行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温州绿色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签署主体: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永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1、项目名称:温州绿色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

2、项目投资规模及建设内容:项目计划位于龙湾区,计划总投资22亿元(含项目园区公司及入园公司投融资总额),拟用地约300亩,拟建设年10万吨动力电池与电池废料回收和10万辆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绿色循环经济产业园,并布局相关锂电池新材料项目。具体以各方签订的正式投资合作协议为准。项目建成后,年产值预计可达120亿元。具体用地面积及规划指标最终以规划设计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相关约定为准。

3、本框架协议作为各方合作意向性框架协议,具体合作实施及相关法律事项需在正式投资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4、本框架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经盖章后生效。

5、本框架协议有效期6个月,在有效期内各方另行签订正式投资合作协议的,则本框架协议终止。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有利于组合各方优势,通过深度合作,按照化工园区的建制,建设化工码头、LNG热电厂、硫酸厂等独立享有的化工基础设施,建设世界一流的新能源精细化学品化工产业园和绿色循环经济产业园,服务中国以及全球新能源产业。公司作为入园核心企业,将良好利用园区的化工基础,打造全球竞争力的化学原料体系制造基地,有利于不断提升公司在全球新能源行业全产业链的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本次签署框架协议对公司业务和经营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未来随着合作的逐步实施和深度开展,预计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属于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约定,受有关政策调整、宏观经济影响、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后续若有正式合作协议签署,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性协议如下:

公司与韩国浦项市政府、ECOPRO共同签署的《新能源汽车电池梯次利用及循环再生项目推进的谅解备忘录》;公司与韩国ECOPRO BM公司签署的《动力电池高镍前驱体材料NCM8系、9系供应备忘录(MOU)》;公司下属公司福安青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韩国ECOPRO公司签署的《动力电池高镍前驱体材料投资协定相关谅解备忘录(MOU)》;公司与韩国ECOPRO BM公司签署的《ECOPRO&GEM动力电池用高镍前驱体(NCA&NCM)2021-2023年供应备忘录(MOU)》;公司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10,000吨回收镍产品定向循环合作备忘录》;公司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建设废旧动力电池及电池废料绿色处理产业链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司下属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之三元前驱体与四氧化三钴战略供应合作框架协议》;公司与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磷资源化工新能源材料产业链一体化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司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容百科技-格林美战略合作协议》;公司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新一代三元前驱体产品合作开发协议书》;公司与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在工程机械电动化与电池回收利用的战略合作协议》;公司与瑞浦兰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动力电池绿色循环利用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司与韩国浦项市政府与韩国ECOPRO株式会社签署的《推进项目谅解备忘录》;公司下属公司PT.QMB NEW ENERGY MATERIALS与PT.HENGJAYA MINERALINDO签署的《红土镍矿资源与选矿厂建设战略合作协议书》,上述协议均正在履行。

公司下属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邦普时代新能源有限公司、香港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永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PT.Indonesia Morowali Industrial Park签署的《PT.QMB NEW ENERGY MATERIALS之备忘录》已履行完毕。

公司与韩国ECOPRO BM公司签署的《ECOPRO BM&GEM动力电池用高镍前驱体(NCA&NCM)2024-2026年供应备忘录(MOU)》已终止,后续执行《动力电池用高镍前驱体中长期供应协议的谅解备忘录(MOU)》约定内容。

2、本次签署框架协议前三个月内,公司董事、常务副总周波先生,副总经理张翔女士、张宇平先生、张坤先生、蒋淼先生、娄会友先生、张爱青先生、王强先生、焦华先生、唐洲先生、张薇女士,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穆猛刚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潘骅先生,因被授予限制性股票,持股增加,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即将解除限售情况。

七、备查文件

1、《温州新能源电池材料低碳产业园项目投资框架协议》;

2、《温州绿色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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