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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减持数量过半暨实施完成的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8月5日收到董事、总经理郑大伟先生提交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因个人资金需求,其计划自2022年8月26日后的六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个人承诺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8,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6日披露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

证券代码:002819证券简称:东方中科公告编号:2022-049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减持数量过半暨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总经理郑大伟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8月5日收到董事、总经理郑大伟先生提交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因个人资金需求,其计划自2022年8月26日后的六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个人承诺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8,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6日披露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

公司于近日收到郑大伟先生出具的相关告知函,获悉其本次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数量已过半且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注:上述持股比例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处理,可能导致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1、郑大伟先生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郑大伟先生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本次减持实施进展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郑大伟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

1、郑大伟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数量过半暨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819证券简称:东方中科公告编号:2022-050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连续2个交易日(2022年9月16日、2022年9月19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上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已披露的经营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6、2022年8月6日,公司披露《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预披露公告》(2022-041),公司董事、总经理郑大伟先生,副总经理吴旭先生,副总经理陈义钢先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郑鹏先生分别计划自2022年8月26日后的六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个人承诺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8,000股、36,000股、51,800股、30,000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旭先生、郑大伟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陈义钢先生于2022年9月5日减持公司股份12,900股。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公司经过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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