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10月13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0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10日。
2.现场会议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4499号上海康桥万豪酒店会议室6。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晓东先生。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4名,代表股份440,010,49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1.899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9人,代表股份429,357,9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88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35人,代表股份10,652,515股,占公司总股本1.014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707,275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1%;反对303,22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9%;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351,01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540%;反对303,22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60%;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839,03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反对171,45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482,77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07%;反对171,45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93%;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987,15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9,94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13,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630,89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9%;反对9,944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3%;弃权13,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8%。
(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4,666,93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56%;反对5,343,56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44%;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10,672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456%;反对5,343,563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544%;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董宇律师、于凌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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