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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天然全人源抗狂犬病毒单克隆抗体CBB1注射液临床试验申请获得批准的公告

近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百克生物”)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天然全人源抗狂犬病毒单克隆抗体CBB1注射液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

证券代码:000661证券简称:长春高新公告编号:2022-074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天然全人源抗狂犬病毒

单克隆抗体CBB1注射液临床试验

申请获得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百克生物”)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天然全人源抗狂犬病毒单克隆抗体CBB1注射液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的主要信息

受理号:CXSL2200328

通知书编号:2022LP01651

药品名称:天然全人源抗狂犬病毒单克隆抗体CBB1注射液

结论:同意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用于被狂犬或其他携带狂犬病毒动物咬伤、抓伤患者的被动免疫的临床试验。

批准日期:2022年10月8日

二、天然全人源抗狂犬病毒单克隆抗体CBB1注射液简介

狂犬病是一种急性、致命的神经系统疾病,几乎影响所有种类的哺乳动物,主要由狂犬病毒(rabies virus,RABV)引起,一旦出现临床症状,致死率接近100%。目前,狂犬病依然是公众健康的严重威胁。

狂犬病主要通过携带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咬、抓伤传播。除了狂犬病疫苗外,及时给予免疫球蛋白对于狂犬病暴露后预防(post exposure prophylaxis,PEP)至关重要。正确的狂犬病预防措施可以有效保护狂犬病暴露者,但是并非所有狂犬病暴露者都能及时得到治疗。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在全球范围内供不应求。用于人类狂犬病PEP的传统RIG是多克隆免疫球蛋白,来源于免疫人类供体(人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的血浆或动物。血源性产品的高效性、流行地区的有限供应、批次间的变异性、成本和安全性,促使人们寻找预防人类狂犬病的新产品。因此,在暴露后预防治疗中,用重组单克隆抗体替代血浆制剂已成为一种必要的方法。

截至目前,印度有2款抗狂犬病毒单克隆抗体药物获得批准上市,中国有1款抗狂犬病毒单克隆抗体药物获得批准上市。

三、对公司的影响

若该抗体品种顺利完成临床试验,并获批上市,有助于百克生物优化产品结构、产业布局和主营业务的全面发展,增强公司长期盈利能力。

四、风险提示

1、百克生物的天然全人源抗狂犬病毒单克隆抗体CBB1注射液后续临床试验的开展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能否最终实现商业目的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百克生物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上述研发项目,并及时对项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天然全人源抗狂犬病毒单克隆抗体CBB1注射液取得药品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对百克生物近期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000661证券简称:长春高新公告编号:2022-073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春高新”)于2022年9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除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外,并于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0月9日通过公司内部布告栏张贴的方式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期间,员工可通过书面或邮件方式进行反馈。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信息、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赛药业”)(含其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在金赛药业(含其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职务情况等内容。

三、核查意见

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结合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及其他相关国资监管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当前在公司控股子公司金赛药业任职的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均与金赛药业(含其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长春高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长春高新总部及其他控股、全资子公司人员,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0月1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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