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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证券代码:002947证券简称:恒铭达公告编号:2022-112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0月14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塔基路1568号公司1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荆世平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相关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股东荆世平持股数量73,677,471股、夏琛持股数量10,526,750股、荆京平持股数量7,704,242股、深圳市恒世达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数量13,520,000股、上海崴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数量4,500,363股、铜陵恒世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数量4,056,000股,为本次激励对象之关联方,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股东荆世平持股数量73,677,471股、夏琛持股数量10,526,750股、荆京平持股数量7,704,242股、深圳市恒世达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数量13,520,000股、上海崴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数量4,500,363股、铜陵恒世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数量4,056,000股,为本次激励对象之关联方,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股东荆世平持股数量73,677,471股、夏琛持股数量10,526,750股、荆京平持股数量7,704,242股、深圳市恒世达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数量13,520,000股、上海崴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数量4,500,363股、铜陵恒世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数量4,056,000股,为本次激励对象之关联方,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议案》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出席律师:田雅雄,刘亚楠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002947证券简称:恒铭达公告编号:2022-113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2022年9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年3月28日至2022年9月28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2年10月12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5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及14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关于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5人及激励对象共计14人。以上人员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二级市场买卖股票的公司股票的时点并非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时点并非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筹划期,未从任何其他方处获得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未披露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根据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书面承诺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公司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14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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