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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竞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暨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新设控股子公司的议案》。为了公司纸浆模塑业务的发展,公司与吉特利环保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新设公司“海南大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大胜达”),公司以现金出资人民币9,000万元,持有海南大胜达90%的股权。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的概述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新设控股子公司的议案》。为了公司纸浆模塑业务的发展,公司与吉特利环保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新设公司“海南大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大胜达”),公司以现金出资人民币9,000万元,持有海南大胜达90%的股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6日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拟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及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

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2021年11月29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实际情况,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5亿方绿色环保智能化高档包装纸箱技改项目”变更为“纸浆模塑环保餐具智能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2021年12月,海南大胜达通过海口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出让系统竞得了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龙产业园纵一路D0202-1地块,土地面积26,666.8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口市土地交易中心签订了《海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其后,海南大胜达与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启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署流程,并于2021年12月13日正式签署完成。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2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竞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暨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7)。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大胜达与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了《国有建设使用权出让合同》,现就相关事项作如下说明。

本次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关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2022年10月,海南大胜达通过海口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出让系统竞得了位于海口市云龙产业园D0202-2地块,土地面积25,153.75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口市土地交易中心签订了《海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其后,海南大胜达与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启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或“本合同”)签署流程,并于2022年10月25日正式签署完成。

三、土地出让合同主要内容

出让人:海南省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受让人:海南大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出让宗地编号:460107102005GB02243

2、出让土地面积:25,153.75平方米

3、位置:海口市云龙产业园D0202-2地块

4、用途:工业用地

5、出让年限:50年

6、出让价款:人民币1,476.53万元

7、付款方式:于《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含保证金结转出让价款)。

8、建设期限要求:在2023年3月19日之前开工,在2024年3月19日之前竣工。

9、违约责任:

(1)受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2)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的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4)受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10、生效日期:《出让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已经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公司的影响

为投资建设“纸浆模塑环保餐具智能研发生产基地项目”提供必要的经营场地等基础保障,本次海南大胜达签署《出让合同》并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公司业务的全国性布局,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市场渗透率,满足公司未来经营扩张所需的产能,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购买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将满足本公司的实际需求,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也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不会产生影响。

五、存在的风险

本次竞拍取得上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有利于满足公司未来经营扩张所需的产能需求,但由于宏观经济、社会环境、行业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市场预测与实际需求之间有较大差异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持续关注项目实施情况,加强风险管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海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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