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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召开的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公司临2022—048号公告。

证券简称:康恩贝证券代码:600572编号:临2022—064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召开的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公司临2022—048号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已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筹划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过程中,对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参与筹划讨论及知晓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同时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公司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本公司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即自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9月1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结果

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核查结论

综上,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0572证券简称:康恩贝公告编号:2022-063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征集事项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全部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0月2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568号康恩贝中心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胡季强因出差在外,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罗国良董事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8人,董事长胡季强、副董事长应春晓、董事谌明因出差在外未能参加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吴仲时、叶剑锋因出差在外未能参加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金祖成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含)人民币1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和总额不超过(含)人民币10亿元的中期票据。

5、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业务内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业务内容,调整和规范后的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容详见附件1。

7、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内容详见附件2。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3、6、7为特别决议议案,同意比例分别为99.7816%、99.7816%、99.7816%、99.9364%、99.4946%,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2、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发布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临2022-056号),独立董事吴永江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中审议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截止公告规定时间内,公司未收到任何委托表决意见。涉及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第1-7项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获得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梁铭明、吴婧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大会经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梁铭明律师、吴婧律师以视频接入会场的方式见证,并出具了《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7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附件:1、公司经营范围对照修改表

2、《公司章程》对照修改表

附件1

公司经营范围对照修改表

说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标黑处为新增内容,其他内容没有实质变化。

附件2

《公司章程》对照修改表

除上述条款修改、因删除或新增条款导致相关条款序号变动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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