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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9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69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0.6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01,361,000.00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58,682,385.16元。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9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69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0.6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01,361,000.00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58,682,385.16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希会验字〔2022〕004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授权公司指定人员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近日,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凤城二路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和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韩城市美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韩城美能”)、神木市美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木美能”)、宝鸡市美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鸡美能”)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和西部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2022年10月2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注1: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公司尚未支付和已支付待置换的发行费用;

注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文景路支行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下级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凤城二路支行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的下级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劳动路支行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下级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人民广场支行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的下级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凤翔区支行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的下级支行,由于下级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为上级分行或上级支行;

注3:表格中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下述监管协议中专户余额的差异均系人民币元和万元单位的四舍五入所致。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丙方为西部证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文景路支行,账号72130078801200002000,截至2022年10月2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6,939.4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韩城市天然气利用三期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甲方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该定期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且不得用于背书和转让;本息到期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甲方上述操作应及时通知丙方。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勇、苏华峰(以下简称“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且电话通知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证券事务部门和乙方应当于上述情形发生之后5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建设合同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或丙方通知的其他通讯地址。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总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丙方为西部证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凤城二路支行,账号61050110263700001618,截至2022年10月2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6,951.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神木市LNG应急调峰储配站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甲方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该定期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且不得用于背书和转让;本息到期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甲方上述操作应及时通知丙方。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勇、苏华峰(以下简称“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且电话通知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证券事务部门和乙方应当于上述情形发生之后5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或丙方通知的其他通讯地址。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总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丙方为西部证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劳动路支行,账号8111701013200644164,截至2022年10月2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5,354.9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凤翔县镇村气化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甲方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该定期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且不得用于背书和转让;本息到期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甲方上述操作应及时通知丙方。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勇、苏华峰(以下简称“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且电话通知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证券事务部门和乙方应当于上述情形发生之后5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或丙方通知的其他通讯地址。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总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甲方为公司,乙方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凤城二路支行,丙方为西部证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凤城二路支行,账号910900293610902,截至2022年10月2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5,731.9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宝鸡凤翔机场空港新城气化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甲方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该定期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且不得用于背书和转让;本息到期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甲方上述操作应及时通知丙方。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勇、苏华峰(以下简称“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且电话通知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证券事务部门和乙方应当于上述情形发生之后5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或丙方通知的其他通讯地址。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总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丙方为西部证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账号633298335,截至2022年10月2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013.5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慧燃气”信息化综合管理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甲方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该定期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且不得用于背书和转让;本息到期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甲方上述操作应及时通知丙方。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勇、苏华峰(以下简称“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且电话通知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证券事务部门和乙方应当于上述情形发生之后5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或丙方通知的其他通讯地址。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总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六)甲方为公司,乙方为韩城美能,丙方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丁方为西部证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账号为61050164620809112233,截至2022年10月2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韩城市天然气利用三期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该专户作为甲方在银行开设的韩城市天然气利用三期工程项目专户的对应账户,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时,由甲方按照制定的《募投项目资金支付及核算管理规定》将甲方募投项目专户资金划转至乙方该专户。

二、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甲方应当确保乙方遵守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勇、苏华峰(以下简称“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有关专户的对账单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七)甲方为公司,乙方为神木美能,丙方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丁方为西部证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人民广场支行,账号为61050169515100000698,截至2022年10月2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神木市LNG应急调峰储配站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该专户作为甲方在银行开设的神木市LNG应急调峰储配站工程项目专户的对应账户,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时,由甲方按照制定的《募投项目资金支付及核算管理规定》将甲方募投项目专户资金划转至乙方该专户。

二、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甲方应当确保乙方遵守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勇、苏华峰(以下简称“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有关专户的对账单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八)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宝鸡美能,丙方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丁方为西部证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凤翔区支行,账号为61050162720800000605,截至2022年10月2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凤翔县镇村气化工程项目、宝鸡凤翔机场空港新城气化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该专户作为甲方在银行开设的凤翔县镇村气化工程项目、宝鸡凤翔机场空港新城气化工程项目专户的对应账户,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时,由甲方按照制定的《募投项目资金支付及核算管理规定》将甲方募投项目专户资金划转至乙方该专户。

二、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甲方应当确保乙方遵守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勇、苏华峰(以下简称“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有关专户的对账单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5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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