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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对公司、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冯彪、公司董事会秘书杨鹏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0号】,全文内容分别如下: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对公司、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冯彪、公司董事会秘书杨鹏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0号】,全文内容分别如下:

“你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披露《对外投资公告》,拟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糊涂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糊涂集团)成立合资公司,合作经营酱香型白酒生产销售业务。你公司在相关合同中承诺在未来五年内由你公司或协调第三方向糊涂集团注资人民币50亿元,协助将糊涂集团打造为仁怀第二大酱香酒企业。该公告发布后,你公司股价短期内快速上涨。

经查,你公司未披露上述50亿元投资款来源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尚未确定具体投资方案等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冯彪作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鹏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冯彪、杨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计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公司及上述人员要认真汲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及履职能力,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要求,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及履职能力,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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