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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旭生物”)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1月6日以邮件方式发出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2年11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张炯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证券代码:688075证券简称:安旭生物公告编号:2022-051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旭生物”)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1月6日以邮件方式发出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2年11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张炯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旭生物关于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监事会同意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旭生物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特此公告。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688075证券简称:安旭生物公告编号:2022-052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旭生物”)于2021年12月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以及公司正常业务开展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的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鉴于上述授权期限即将到期,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以及公司正常业务开展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的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现金管理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现将公司本次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9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38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333,4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8.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0,029.86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14,445.23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5,584.63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11月12日出具了“XYZH/2021HZAA10537”《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暂时闲置的情况。

三、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使用、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增加公司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计划使用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的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实施方式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现金管理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进度,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通过对超募资金及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拟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的投资产品,投资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2、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现金管理的审批和执行程序,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购买事宜,确保资金安全。

3、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主要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主体所发行的产品。

4、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控制理财风险。

5、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提高现金管理收益。该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够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1、《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688075证券简称:安旭生物公告编号:2022-053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旭生物”)于2022年11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银杏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杏树”)和全资二级子公司元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晟”)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营销与服务网络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对应增加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9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38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333,4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8.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0,029.86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14,445.23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5,584.63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11月12日出具了“XYZH/2021HZAA10537”《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在原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础上,拟增加银杏树和元晟为募投项目“营销与服务网络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对应增加实施地点,通过注资等方式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资金。除此之外,该募投项目不存在其他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四、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银杏树有限公司

(二)元晟有限责任公司

五、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银杏树和元晟作为募投项目“营销与服务网络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对应增加实施地点,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六、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银杏树和全资二级子公司元晟将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系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实际开展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无异议。

九、上网公告附件

1.《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2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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