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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新增诉讼:公司于近日收到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2022)吉0524民初1334号传票,柳河维源建筑有限公司诉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于2022年11月29日在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被告,涉案工程款金额为56,417,816元及利息。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新增诉讼:公司于近日收到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2022)吉0524民初1334号传票,柳河维源建筑有限公司诉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于2022年11月29日在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被告,涉案工程款金额为56,417,816元及利息。

一、新增诉讼情况

(2022)吉0524民初1334号《传票》

原告:柳河维源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6,417,816元及利息(利息以56,417,81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的施工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56,417,816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在柳河镇开发区建新厂及研发中心,自2014年起被告将该工程全部土建、装饰工程承包给了柳河县宏宇建筑有限公司,后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成立,自此柳河县宏宇建筑有限公司柳河镇开发区建新厂房及研发中心所有基建项目权利义务移转给原告柳河维源建筑有限公司,由原告承接此之前项目及新项目的建筑,后因被告未按协议拨付工程款致工程停工至今,对新厂房等工程已交付使用。至2022年原告承接项目总工程款为199,753,210.27元,被告支付工程款为128,480,195.06元,尚有收尾未完工程为15,208,206元,尚欠工程款为56,064,809元,另外欠付塔吊租赁费、脚手架租赁费353,007元,总计欠付工程款为56,417,816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及作出审理结果,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一)其他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截至日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1,553,825,528.43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6.36%,均为被诉案件。其中:

1、2022年9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诉讼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2022-087),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4500万元、6000万元、28,707,582.16元的金融合同纠纷案件。目前正处于审理阶段,尚未判决。

2、2022年8月13日,公司披露了《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的公告》(2022-077),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瑞祥支行50,000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目前该案件正处于审理阶段,尚未判决。

3、2020年11月28日,公司披露了《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079);2021年1月9日,公司披露了《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002),中国工商银行柳河支行61,683.95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目前该案件已判决,正处于执行阶段。

除上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和今日披露的诉讼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存在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案件共计20件,合计39,110,630.27元,均为涉案1000万元以下的案件。

鉴于部分案件处于开庭审理阶段、判决结果尚未执行等,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新增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及作出审理结果,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非常重视本案,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其他诉讼案件,鉴于部分案件处于开庭审理阶段、判决结果尚未执行或正在执行等,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2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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