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新星”)收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381环罚决字[2022]19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新星”)收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381环罚决字[2022]19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基本情况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1月17日对洛阳新星进行了调查,发现洛阳新星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年产60000t/a铝钛硼杆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氟铝酸钾等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对洛阳新星作出“罚款柒拾壹万柒仟柒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上述事件发生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洛阳新星立即组织进行整改,根据氟铝酸钾的化学性质和储存要求并结合河南省环保专家及偃师环保局意见,在车间仓库地面水泥硬化,铺设环氧地坪处理,达到“三防要求”,同时配备完善的照明,并设置隔断分隔贮存。
三、对公司的影响
氟铝酸钾系公司主营产品铝钛硼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副产物,公司后续将加强对该副产物(氟铝酸钾)的管理,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存放与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上述处罚不会对洛阳新星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存放,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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