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作为正在履行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知香”、“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2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作为正在履行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知香”、“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2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周丽涛、薛波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2年12月7日-2022年12月9日
(四)现场检察人员
周丽涛、施嘉豪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2、对公司高管等人员进行访谈;
3、查阅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4、查阅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运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5、查阅公司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6、查阅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
7、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
现场检察人员核查了公司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核查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等资料,并与公司高管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察人员核查了公司信息披露清单及文件、相关的三会文件等,并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并对高管就信息披露事项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夏靖。现场检查人员检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并对公司高管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味知香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并抽取了资金使用凭证,审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核对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资金支付凭证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和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理财产品的合同凭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察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内部相关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的规定,查阅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了规范,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高管进行访谈,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上市以来整体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
(七)其他应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请上市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推进募投项目建设。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味知香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自上市以来,公司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与大股东及其他方的资金往来、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重大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的相关要求。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味知香经营情况正常,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保荐人也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
(以下无正文)
■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温馨提示:财经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上一篇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一篇>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停牌进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