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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大宗交易减持以及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大宗交易的公告

东塑集团于2022年12月15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614万股(其中30万股受让方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繁联先生),占公司总股本的0.3671%。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沧州明珠”)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塑集团”)出具的《关于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告知函》以及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繁联先生出具的《关于通过大宗交易增持股份的告知函》,获悉东塑集团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了部分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及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繁联先生通过大宗交易增持了公司部分股份。

一、本次控股股东大宗交易减持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大宗交易增持情况

(一)本次大宗交易减持情况

东塑集团于2022年12月15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614万股(其中30万股受让方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繁联先生),占公司总股本的0.3671%。本次大宗交易减持后,东塑集团持有公司股份390,747,8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3603%。(东塑集团该持股数量不包含东塑集团于2022年12月1日出借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680万股股份,该部分出借股份出借期间不登记在东塑集团名下,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大宗交易增持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15日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繁联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决定以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东塑集团因自身资金需求原因,同时为鼓励和满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公司股票的意愿,与李繁联先生进行了大宗交易。东塑集团以大宗交易方式向李繁联先生出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79%。本次增持前李繁联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通过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股份变动情况

(一)本次大宗交易股份变动情况

注:表中比例计算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二)东塑集团大宗交易减持前后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大宗交易增持前后股份变动情况

注:1、表中比例计算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造成;2、上表中东塑集团股份变动前后所列示的持股数量不包含东塑集团于2022年12月1日出借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680万股股份,该部分出借股份出借期间不登记在东塑集团名下,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三)本次股份变动前后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注:上表中东塑集团股份变动前后所列示的持股数量不包含东塑集团于2022年12月1日出借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680万股股份,该部分出借股份出借期间不登记在东塑集团名下,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四)东塑集团2022年11月29日至公告披露日大宗交易减持情况

东塑集团于2022年11月29日至2022年12月1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18,898,24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298%,上述减持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大宗交易减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股份变动超1%以及控股股东与公司董事进行大宗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1)。

东塑集团于2022年12月15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61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67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塑集团自2022年11月29日至2022年12月15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合计减持公司股份25,038,2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969%。

三、东塑集团有关股份锁定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东塑集团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2007年公司首发上市:东塑集团承诺自沧州明珠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沧州明珠股份,也不由沧州明珠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参与2009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东塑集团承诺参与沧州明珠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并申请在上述期间内将股份锁定。

3、参与2012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东塑集团承诺参与沧州明珠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并申请在上述期间内将股份锁定。

4、参与2014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东塑集团承诺自沧州明珠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5、2018年6月增持公司股份:东塑集团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2018年8月-10月增持公司股份: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东塑集团上述有关股份锁定承诺已履行完毕。本次减持股份事项未违反上述承诺。

四、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东塑集团股份变动因其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所致。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繁联先生股份变动因其通过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所致。上述股份变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股份变动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3、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事项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塑集团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股份变动事项不涉及敏感期交易、短线交易等情形;

5、根据相关规定,东塑集团本次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事项不存在需要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

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李繁联先生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李繁联先生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不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本次增持前李繁联先生未披露过相关增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暂无进一步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7、公司将持续关注东塑集团及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报备文件

1、东塑集团出具的《关于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告知函》;

2、李繁联先生出具的《关于通过大宗交易增持股份的告知函》及《股份锁定承诺》;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表》《董监高每日持股变化明细表》及《上市公司高管持股及锁定股数表》。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7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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