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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2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5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证券代码:600278证券简称:东方创业编号:临2022-055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2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5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会议审议表决,全票赞成通过了《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详见临2022-056号公告)。

特此公告。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600278证券简称:东方创业编号:2022-056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11月30日和2021年1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上披露了相关公告(详见临2021-042、043、044和056号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拟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及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2022年12月1日,公司内部发布了《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公示》,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相关公示情况具体如下:

(1)公示内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10日止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张榜公示

(4)反馈方式:以反馈电话、邮件、意见箱及当面反馈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信息资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严重失职、渎职被政府职能部门或公司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5)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7)激励对象未与公司协商一致,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无故辞职等情形;

(8)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5、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12月17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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