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越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33年8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上海一中院缴纳完毕。)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披露了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韩越先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公司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网站获悉,公司实际控制人韩越先生因集资诈骗案,已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况;2021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一致行动人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盛鑫”)转发给公司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01刑初94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9年12月13日以沪检一分金融刑诉[2019]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越犯集资诈骗罪,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提起公诉,上海一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人韩越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33年8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上海一中院缴纳完毕。)
2、扣押、冻结在案的赃款按比例发还各名被害人,查封、冻结、扣押在案的房产、车辆等拍卖或变卖后分别按比例发还各名被害人,追缴涉案单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退赔,所得款项按比例发还各名被害人。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2月30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0)。
近日,公司收到天津盛鑫转发给公司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刑事裁定书([2022]沪刑终12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海一中级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韩越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19)沪01刑初9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韩越不服,提出上诉。上海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高院确认,原判认定被告人韩越犯集资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且于法无据,上海高院不予采信和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上海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应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2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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