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2年12月7日公告,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22日(星期五)下午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511号雪松中心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2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2年12月7日公告,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22日(星期五)下午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511号雪松中心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2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范佳昱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373,001,6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8.5665%。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为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372,677,5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8.5069%;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324,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59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参会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现场参会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提案: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372,794,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445%;
反对207,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55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132,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9.0095%;反对207,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0.99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上提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2月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段海英、黄凯琪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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