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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十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同意409,147,4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2月26日14:5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合生财富广场15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永前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公司股份总数为695,433,689股,本次股东大会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95,433,689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409,149,429股。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363,846,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88.93%。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45,302,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1.07%。

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同)7人,代表股份18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0.05%。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409,147,4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76%;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二)审议《关于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

同意45,300,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9%;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68%;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方中交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审议《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409,147,1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68%;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委派陈思佳、霍晴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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