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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100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269.46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0名,均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9.46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43%。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时间:2023年1月3日。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100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269.46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一)2021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将王铎学先生、黎友容女士、吴晖晖女士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将王铎学先生、黎友容女士、吴晖晖女士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1年10月27日至2021年11月5日,公司将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OA系统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1年11月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1年11月12日,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将王铎学先生、黎友容女士、吴晖晖女士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公司于次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1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1年11月1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41名激励对象授予1,15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7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五)2021年12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实际向104名激励对象授予941.3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1年12月31日。

(六)2022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七)2022年9月30日,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八)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2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1年12月31日,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于2022年12月30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综上,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向符合条件的14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156万股限制性股票。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的过程中,原激励对象中37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214.7万股,故公司本次实际向104名激励对象授予941.3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鉴于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合计43.1万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

(一)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00人。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9.46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628,573,564股的0.43%。

(三)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注:1.因需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所涉限制性股票数量未纳入上表统计范围内。

2.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获股票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五、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3年1月3日。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69.46万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将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注:“有限售条件股份”中尚有43.1万股需办理回购注销,截止公告披露日,上述回购注销手续均在办理中,上述回购注销手续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和总股本将相应减少,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本变更情况以最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为准。

六、备查文件

1、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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