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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上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于2022年12月21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上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于2022年12月21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彭立强、陈靖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2年12月21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彭立强、廖泽峥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

2、察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公司内控制度文件、持续督导期间的“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相关资料等;

4、查阅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通过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访谈,查阅相关制度性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等。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等,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管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已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重要采购销售合同等,并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交流,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2021年末,公司预付款项余额为3.01亿元,增加较多,截至2022年11月末,公司已完成2021年末预付款项余额中2.94亿元的结转及对应的原材料采购入库(该数据尚未经审计)。保荐机构建议公司结合采购需求和订单情况,合理规划预付款项支付节奏和采购策略,优化预付款周转周期和资金使用效率。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海目星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中信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要求,对海目星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

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中信证券认为:自上市以来,海目星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海目星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中信证券将持续关注海目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

保荐代表人签名:

彭立强陈靖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8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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