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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原文如下: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原文如下: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采取暂停新设资产管理产品3个月(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的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不限制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的行政监管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监督管理措施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公司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你公司于2017年3月设立并管理的‘太平洋证券宁静12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期限匹配、估值方法上均不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新增规模,但你公司仍违规新增该产品规模。

以上事实有相关协议、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公司采取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3个月(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的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不限制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你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相关责任人员的决定,按照你公司内部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经济处分与问责,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对此,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落实相关决定。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事项不影响公司现有净值型产品正常运作,对公司收入和利润的影响极小。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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