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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广东威玛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并于2022年12月15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公司向广东威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威玛”)增加20,000万元担保额度,增加后公司对广东威玛累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担保额度(详见公司公告2022-067)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广东威玛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000万元,为绿色食品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91.8万元,为汽轮智造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360万元,为新材料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951万元,合计担保余额为16,202.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67%,无逾期担保情况。除上述所披露外,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一、本次担保概述

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并于2022年12月15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公司向广东威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威玛”)增加20,000万元担保额度,增加后公司对广东威玛累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担保额度(详见公司公告2022-067)

二、本次担保进展

广东威玛于2023年1月5日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单位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委托贷款本金金额为3,740万元人民币,公司拟为广东威玛上述委托贷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担保事项及额度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即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全权负责办理并签署相关合同,无需再行表决。

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受益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保证人: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广东威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反担保:无

鉴于:

1、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称“受益人”)与广东威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借款人”)、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贷款人”)签订《人民币单位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委贷合同”);

2、受益人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3、上述三方委贷合同、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无论签署于本公告之前或同时或之后,在本公告中统称为“主合同”。

保证人愿意向受益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担保借款人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含偿付贷款本息等在内的各项义务。保证人和受益人经友好协商,订立《保证合同》(以下称“保证合同”),并共同遵守。保证合同中关于担保、担保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约定如下:

第一条担保

1.1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担保借款人全面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各项义务、全面遵守各项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按期足额支付主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如贷款本息、保证金、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下称“被担保款项”)。如果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违约,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未按期足额支付被担保款项,保证人应在受益人提出要求后立即履行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受益人要求的支付方式向受益人支付该被担保款项,以及就该项被担保款项自应付之日到实际支付之日期间按日万分之四计算的违约金。

1.2受益人作出的关于任何被担保款项或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未付的申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并应得到保证人的立即履行。

第二条担保范围

2.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务为借款人依据主合同应向受益人支付的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同“被担保款项”)。保证人在此同意,受益人与借款人无需通知保证人或取得保证人同意,可以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如借款人义务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或其他条件进行变更或解除,保证人仍然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如受益人与借款人增加被担保款项的还款金额和/或变动被担保款项的还款期限的,则应事先征得保证人同意,但是由于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变动而引起的应付款项金额变动除外。

2.2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

2.2.1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受益人支付的所有应付款项(同“被担保款项”)和受益人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2.2.2因保证人违约而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至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受益人同意主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除上述为威玛提供担保事项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15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在10,000万元的额度内,为全资子公司广东迪生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食品公司”)提供担保;同意在7,000万元的额度内,为全资子公司台山迪生力汽轮智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轮智造公司”)提供担保,同意在6,000万元的额度内,为全资子公司广东迪生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公司”)提供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广东威玛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000万元,为绿色食品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91.8万元,为汽轮智造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360万元,为新材料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951万元,合计担保余额为16,202.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67%,无逾期担保情况。除上述所披露外,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5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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