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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0]1798号《关于核准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由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800万股,发行价格38.50元/股。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使用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0]1798号《关于核准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由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800万股,发行价格38.50元/股。

截至2010年12月23日,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8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078,000,000.00元,由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62,740,000.00元后,将剩余募集资金1,015,260,000.00元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开立的账号为4000020239200378711的人民币账户;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5,149,643.8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10,110,356.15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0)第12099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定,近日,广东瑞凌焊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焊接技术”或“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或“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情况及截至2022年12月13日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甘露、欧阳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后终止。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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