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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汉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河集团”)因涉嫌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被立案调查。2023年1月6日,公司接到汉河集团的通知,获悉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8号),现将具体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情况等公告如下: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汉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河集团”)因涉嫌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被立案调查。2023年1月6日,公司接到汉河集团的通知,获悉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8号),现将具体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情况等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青岛汉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河集团”)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李山东路。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汉河集团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汉河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账户控制情况

2015年4月至7月,汉河集团控制使用20个自然人证券账户交易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汉缆股份”)。汉河集团控制使用上述2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通过大宗交易买入其减持的“汉缆股份”,并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汉缆股份”。

(二)涉案账户资金来源情况

2015年4月至8月,汉河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以借款的名义,向账户组的名义持有人提供资金237,441.48万元。上述资金转入账户组名义持有人银行账户后,在汉河集团员工的控制下转入账户组,用于从事涉案证券交易活动。

(三)汉河集团利用涉案账户从事交易情况

1、汉河集团控制账户组通过大宗交易买入“汉缆股份”

2015年5月26日,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称汉河集团将在2015年5月26日起的未来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汉缆股份总股本20%的股份。

2015年5月29日至6月25日,汉河集团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汉缆股份”164,647,500股,占汉缆股份总股本的18%。在上述大宗交易中,汉河集团控制账户组作为大宗交易的对手方买入其减持的“汉缆股份”64,647,500股,占其减持股数的39.3%,成交金额1,403,651,090元。同时,汉河集团控制账户组以大宗交易方式从其他主体买入“汉缆股份”15,592,500股,成交金额196,369,050元。除上述交易外,账户组中的武某忠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段某账户卖出的“汉缆股份”6,200,000股,成交金额127,534,000元;张某业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曲某娜账户、毛某莎账户卖出的“汉缆股份”6,000,000股,成交金额123,420,000元。

2、汉河集团控制账户组参与二级市场交易,并通过大宗交易及二级市场交易卖出“汉缆股份”

2015年4月至11月,账户组收到股息股利82,065,472股,现金股利11,723,638.80元。涉案期间,汉河集团控制账户组在二级市场交易“汉缆股份”,累计买入52,509,161股,累计成交金额1,102,014,370.80元,并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卖出212,892,873股,累计成交金额3,348,071,626.08元。上述账户组的涉案交易中,多次存在同步交易“汉缆股份”的情形。

汉河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条关于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证券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禁止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青岛汉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2、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规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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