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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3年1月5日至2023年1月14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

2、公司于2023年1月5日至2023年1月14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实际控制人之女暨外籍员工XINER WU女士,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该名外籍员工任公司总裁助理,主要负责公司国际业务,并协助公司总裁管理海外子公司及工程工具事业部。公司境外业务占比一半,该员工对公司未来业绩增长将发挥重要作用。

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吴何洪先生,吴何洪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总裁,作为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在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将吴何洪先生及其女儿XINER WU女士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1月1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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