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鹏科技”或“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月10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1月13日(星期五)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潘党育先生主持,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
证券代码:001283证券简称:豪鹏科技公告编号:2023-006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鹏科技”或“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月10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1月13日(星期五)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潘党育先生主持,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通过审议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3名激励对象在知悉公司筹划本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期间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及前述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函,其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基于审慎性原则,前述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另有2名激励对象分别因离职/身故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取消以上人员激励对象资格,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将全部调整到预留部分。经过调整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212人调整为207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24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200万股调整为194.4838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0万股调整为45.5162万股。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上述调整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一致。
关联董事潘党育先生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非配偶、非父母、非子女)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关联董事潘胜斌先生、郭玉杰先生、廖兴群先生为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3年1月14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豪鹏科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2023年1月1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二)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以2023年1月13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0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94.4838万股,授予价格为28.48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3年1月14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豪鹏科技: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关联董事潘党育先生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非配偶、非父母、非子女)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关联董事潘胜斌先生、郭玉杰先生、廖兴群先生为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2023年1月1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三、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4日
证券代码:001283证券简称:豪鹏科技公告编号:2023-007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鹏科技”或“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月10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1月13日(星期五)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二)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马燕君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通过审议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3名激励对象在知悉公司筹划本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期间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及前述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函,其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基于审慎性原则,前述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另有2名激励对象分别因离职/身故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以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3年1月14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豪鹏科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以2023年1月13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0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94.4838万股,授予价格为28.48元/股。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相关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鉴于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3名激励对象在知悉公司筹划本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期间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及前述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函,其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基于审慎性原则,前述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另有2名激励对象分别因离职/身故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取消以上人员激励对象资格,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将全部调整到预留部分。经过调整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212人调整为207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24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200万股调整为194.4838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0万股调整为45.5162万股。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一致。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3年1月13日作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07名激励对象授予194.4838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3年1月14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豪鹏科技: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三、备查文件
1.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1月14日
证券代码:001283证券简称:豪鹏科技公告编号:2023-008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2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12月23日至2023年1月3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3年1月5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豪鹏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01)。
3.2023年1月1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年1月11日,公司披露了《豪鹏科技: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04)。
二、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3名激励对象在知悉公司筹划本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期间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及前述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函,其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基于审慎性原则,前述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另有2名激励对象分别因离职/身故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取消以上人员激励对象资格,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将全部调整到预留部分。经过调整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212人调整为207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24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200万股调整为194.4838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0万股调整为45.5162万股。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上述调整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但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一致。
三、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造成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再次确认后发表如下意见: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
1.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3.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满足,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4日
证券代码:001283证券简称:豪鹏科技公告编号:2023-009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年1月13日
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94.4838万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28.48元/股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3年1月13日为首次授予日,以28.4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07名激励对象授予194.4838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简述、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简述
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计24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00.00万股的3.00%。其中首次授予2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00.00万股的2.50%,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3.33%;预留授予4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00.00万股的0.5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6.67%。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12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研发骨干人员、技术骨干人员、业务骨干人员、管理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硕博人员为75人,占首次授予激励对象(212人)的比例为35%;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研发骨干人员硕博人员为49人,占激励对象中研发骨干人员(90人)的比例为54%。
5.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为28.48元/股。
6.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7.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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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含披露日)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不含披露日)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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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激励计划的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提条件。
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
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际承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
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际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A、B+、B、C、D六个等级,分别对应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12月23日至2023年1月3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3年1月5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豪鹏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01)。
3.2023年1月1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年1月11日,公司披露了《豪鹏科技: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04)。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未减持公司股票。
董事会经过核查,公司和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满足上述条件,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3名激励对象在知悉公司筹划本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期间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及前述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函,其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基于审慎性原则,前述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另有2名激励对象分别因离职/身故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取消以上人员激励对象资格,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将全部调整到预留部分。经过调整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212人调整为207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24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200万股调整为194.4838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0万股调整为45.5162万股。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一致。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具体情况
1.授予股票种类: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限制性股票。
2.授予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授予日:2023年1月13日
4.授予价格:28.48元/股
5.调整后授予人数:207人
6.调整后首次授予数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4.4838万股,具体分配如下:
■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但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其中,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月13日,根据授予日收盘价进行测算,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
■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无法解锁的情况;
2.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除了实际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激励对象缴纳认购款及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留住并吸引能够支撑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研发骨干、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及管理骨干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月13日,并同意以28.4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07名激励对象授予194.4838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对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意见
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相关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鉴于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3名激励对象在知悉公司筹划本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期间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及前述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函,其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基于审慎性原则,前述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另有2名激励对象分别因离职/身故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取消以上人员激励对象资格,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将全部调整到预留部分。经过调整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212人调整为207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24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200万股调整为194.4838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0万股调整为45.5162万股。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一致。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3年1月13日作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07名激励对象授予194.4838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
1.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3.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满足,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4日
证券代码:001283证券简称:豪鹏科技公告编号:2023-010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规定,对《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相关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鉴于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3名激励对象在知悉公司筹划本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期间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及前述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函,其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基于审慎性原则,前述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另有2名激励对象分别因离职/身故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取消以上人员激励对象资格,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将全部调整到预留部分。经过调整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212人调整为207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24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200万股调整为194.4838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0万股调整为45.5162万股。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一致。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3年1月13日作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07名激励对象授予194.4838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1月14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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