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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68号)核准,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面值总额28,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发行数量为280万张,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527,010.44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3,472,989.56元。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68号)核准,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面值总额28,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发行数量为280万张,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527,010.44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3,472,989.5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1月9日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永证验字(2023)第2100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与保荐机构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及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1月1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尚未划转的部分发行费用。本次募投项目声迅华中区域总部(长沙)建设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声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声迅科技”)实施,声迅智慧安检设备制造中心建设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声迅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声迅设备”)实施。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湖南声迅科技和湖南声迅设备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湖南声迅科技)的具体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湖南声迅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甲方二在乙方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0589000150002513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声迅华中区域总部(长沙)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桂平、李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次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发生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情形,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湖南声迅设备)的具体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湖南声迅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甲方二在乙方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0589000150002513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声迅智慧安检设备制造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桂平、李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次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发生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情形,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8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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