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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3年1月31日,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应诉通知书》((2023)辽02民初101号)等相关材料。上述材料显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公司偿还信达资产借款本金人民币417,500,190.70元、暂计至2022年11月29日止的借款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合计人民币276,566,932.02元;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公告所涉及的两个诉讼案件所涉借款及租赁本金、暂计至2022年11月29日的借款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租赁费用合计约人民币993,333,379.37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月31日,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应诉通知书》((2023)辽02民初101号)等相关材料。上述材料显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公司偿还信达资产借款本金人民币417,500,190.70元、暂计至2022年11月29日止的借款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合计人民币276,566,932.02元;自2022年11月30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违约金【罚息以全部到期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1%计算;复利以未按期支付的利息为基数以每月为计算单位,按年利率21%计算;违约金以全部到期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计算。前述罚息、复利、违约金的合计计息利率以24%/年为限。】;诉请判令信达资产对被告广州普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剩下的位于广州市从化区亿城花园的140套不动产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请判令信达资产对被告北京东华虹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29、31号1幢等27幢楼及其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请判令被告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请判令被告杨树坪对本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请判令被告林丽娜在与被告杨树坪所共同共有财产范围内,对本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请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公司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普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东华虹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杨树坪

被告:林丽娜

第三人: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事实与理由

2016年7月18日,第三人与被告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第三人借款人民币65000万元。

2018年7月25日,第三人与被告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各方签订了《借款展期合同》,约定各方同意将《借款合同》项下剩余本金余额53000万元展期至2019年7月26日止,各担保方继续提供担保。

2019年12月26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债权收购协议》,收购第三人对被告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债权。

2022年6月16日,原告分别与被告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普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和《抵押合同》,约定因部分抵押物销售,被告广州普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行提供六套房产作为抵押物置换拟销售部分抵押物。

原告于2022年12月1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月31日,本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传票等相关材料。上述材料显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华泰嘉德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租赁本金226,728,230.78元、租赁费用9,736,225.85元、截至2022年11月30日(不含当日)的违约金62,801,800.02元,自2022年11月30日起至全部租赁本金、租赁费用、违约金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租赁成本与租赁费用之和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诉请判令原告对被告耿鑫提供抵押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荟文四街2号7套不动产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请判令原告对被告湖南华泰嘉德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湖南省梆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高壁村高壁综合大市场的在建建筑物(共计房地产786套)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请判令原告对被告广州市荔弘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茎文四街2房三套不动产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请判令被告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请判令被告杨树坪对本公司和湖南华泰嘉德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请判令被告林丽娜在与被告杨树坪所共同共有财产范围内,对本公司和湖南华泰嘉德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请判令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公司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华泰嘉德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广州市荔弘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杨树坪

被告:林丽娜

被告:耿鑫

第三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事实与理由

2017年12月13日,公司、湖南华泰嘉德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第三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向第三方借款人民币290,000,000.00元。

2018年12月25日、2019年3月30日,第三人分别与公司、湖南华泰嘉德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荔弘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杨树坪、耿鑫签订《期限重组协议》、《期限重组协议补充协议》,各方对租金期限进行重组,担保人继续提供担保。

2019年12月27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债权收购协议》约定第三人将标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各被告亦同意向原告履行清偿和担保义务。

因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和担保义务,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2022年10月1日披露了《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信达债务B包展期事项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编号:临2022-045号)。截至2022年10月1日,公司对信达的债务B包余额尚有人民币1,397,548,857.08元。信达资产有意向对债务B包项下的债务进行债务重组。信达资产同意对债务B包的处置周期进行展期,展期后上述债务的处置周期不超过2025年11月15日。本次诉讼的两笔债务为债务B包其中债务。

本次诉讼是信达基于维护债权管理的需要所提起,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和信达协商,争取尽快就债务B包的重组或处置达成一致意见。

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会积极做好诉讼相关工作,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三年二月二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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