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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月28日通过公司内部公示栏张贴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口头或电话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2023年1月28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2月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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