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黄源浩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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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2月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12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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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黄源浩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洪湖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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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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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本次会议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本次会议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章玉婷、蹇福阳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4日
●报备文件
(一)《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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