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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近日,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收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级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2)晋01民初613号】、【(2022)晋01民初61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已提交上诉状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408,848,009.07元(不含利息及其他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已

将相关案件的上诉状提交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前期公司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公司后续将及时公告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收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级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2)晋01民初613号】、【(2022)晋01民初61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提起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长期拖欠公司工程款,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作为原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以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太原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太原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对应案件为《太原市晋阳湖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南岸)施工(一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2)晋01民初613号】》(简称“案件(一)”)。

同时,公司作为原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以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太原市园林局、太原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应案件为《太原市晋阳湖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绿化工程三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22)晋01民初614号】》(简称“案件(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

二、本次诉讼一审判决结果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太原中级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2)晋01民初613号】、【(2022)晋01民初614号】,相关判决如下:

案件(一):《民事判决书》【(2022)晋01民初613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七百八十九条、第七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639,383.85元,由原告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备注:太原中级法院以“被告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应在政府拨付相应的进度款到位之后一周内支付给原告,现在既无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该部分工程进度款已由政府拨付到位,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存在阻止政府拨付工程进度款的行为,故被告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目前不具备支付该工程进度款的条件,也无款可付”为由,对公司的主张的支付工程进度款不予支持;对公司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涉案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支付剩余工程款”、“追加太原市投资和预算评审中心、太原市财政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支付欠款利息”、“要求被告太原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

案件(二):《民事判决书》【(2022)晋01民初614号】

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1,557,328.42元,由原告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备注:根据太原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本次案件(二)的判决依据、驳回理由与案件(一)的情况一致,敬请投资者知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公司作为原告方向被告催收工程款及利息,前期公司已经按照会计准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上述判决均为一审判决,公司已将上述案件的上诉状提交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公司作为原告方向被告催收工程款及利息,上述诉讼结果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晋01民初613号】

2、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晋01民初614号】

特此公告。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4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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