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2957号)(以下简称“通知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2957号)(以下简称“通知书”)。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需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的回复意见。
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等相关中介机构对通知书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并对核查和落实情况逐条说明,现根据要求将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该反馈意见回复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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