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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3年2月1日(星期三)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3年2月1日(星期三)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上披露了《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11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已满10天,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上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建波先生、李小红女士的女儿李怡丹女士及儿子李怡成先生。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李怡丹女士为公司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未来经营决策的把控、重大经营事项的管理以及投资者关系的维护等方面起到关键作用;李怡成先生为公司董事、销售副总经理,对公司技术研发、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关键作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2月1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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