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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2年度付息的公告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嘉元转债”或“可转债”)。公司将于2023年2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2月23日至2023年2月2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2月22日

●可转债付息日:2023年2月23日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嘉元转债”或“可转债”)。公司将于2023年2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2月23日至2023年2月2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1、债券名称: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嘉元转债

3、债券代码:118000

4、发行总额:人民币124,000.00万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80号

6、发行数量:12,400,000张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1年2月23日至2027年2月22日

9、债券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2.5%,第六年3.0%

10、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3月1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9月1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7年2月22日)止。

12、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78.99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71.22元/股。

13、可转债信用评级:AA-,评级机构为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4、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本次付息为嘉元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2年2月23日至2023年2月22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6%(含税),即每手嘉元转债(面值1,000元)兑息金额为6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2月22日

2、可转债付息日:2023年2月2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3年2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嘉元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6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48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6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的实际派发金额为0.6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雁洋镇文社村

联系人:李海明

联系电话:0753-2825818

传真:0753-2825858

2、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麦子店街)21楼

保荐代表人:郭伟健、吴曦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08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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