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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票收益权转让及股份质押的公告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茂津先生、陈克春先生、刘振东先生通知,获悉其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签署了《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并与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银理财”)签署了《信托受益权远期转让合同》及《股票质押合同》,约定李茂津、陈克春、刘振东将持有的公司158,768,400股股票收益权转让予云南信托,并于2023年2月16日、17日将158,768,400股股票质押予信银理财,具体事项如下: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茂津先生、陈克春先生、刘振东先生通知,获悉其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签署了《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并与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银理财”)签署了《信托受益权远期转让合同》及《股票质押合同》,约定李茂津、陈克春、刘振东将持有的公司158,768,400股股票收益权转让予云南信托,并于2023年2月16日、17日将158,768,400股股票质押予信银理财,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及信托受益权远期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

1、合同方

(1)股票收益权转让方:李茂津先生、陈克春先生、刘振东先生

(2)股票收益权受让方: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云南信托-云和315号单一资金信托”之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甘煜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云南国托大厦)

2、标的股票收益权

基于股票收益权转让方持有的公司158,768,400股(其中:李茂津112,893,500股、陈克春24,054,700股、刘振东21,820,200股)股票为标的股票的(1)任何情形下的减持、卖出收入;(2)因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拆分股份等形成的派生股票在任何情形下的卖出收入;(3)因持有标的股票和派生股票而取得的股息、红利、现金、分红等;(4)公司终止清算时,基于标的股票而获得的清算分配财产;(5)公司依法减资时,基于标的股票而获得的出资额的返还;(6)因标的股票和派生股票产生的其他任何收益,收益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及其他任何形式。

3、股票收益权的转让

股票收益权转让方向股票收益权受让方转让标的股票的收益权,股票收益权受让方按转让价款从股票收益权转让方处购买标的股票的收益权,自转让生效日起,标的股票收益权相关的收益和权利归股票收益权受让方所有。

4、担保措施

李茂津先生配偶刘凤茹女士、陈克春先生配偶杨慧敏女士、刘振东先生配偶刘凤霞女士,承诺以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名下所有财产对《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信托受益权远期转让合同

1、合同方

(1)信托受益权转让方: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云南信托-云和315号单一资金信托”之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郭党怀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1幢35层、36层

(2)信托受益权受让方:李茂津先生、陈克春先生、刘振东先生

2、标的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转让方系“云南信托-云和315号单一资金信托”的唯一委托人和受益人,享有本单一资金信托的全部信托受益权,而本单一资金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全部用于受让“标的股票收益权”,因此,“标的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最终体现为“标的股票收益权”。

信托受益权受让方应在2024年2月20日前向信托受益权转让方支付完毕转让价款,标的信托受益权自转让价款支付完成后转让予信托受益权受让方。

3、担保措施:股票质押担保,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股票质押合同》,并办理标的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和强制执行公证手续。

二、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为担保李茂津先生、陈克春先生、刘振东先生在与信银理财签署的《信托受益权远期转让合同》项下的义务的履行,李茂津先生、陈克春先生、刘振东先生与信银理财于2023年2月13日签署了《股票质押合同》,约定李茂津先生、陈克春先生、刘振东先生将158,768,400股公司股票质押给信银理财。

双方已于2023年2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上述限售流通股的股票质押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2、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三、其他说明

本次收益权转让及股票质押的资金将用于李茂津先生、陈克春先生及刘振东先生用于偿还认购友发转债的借款。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茂津先生、陈克春先生及刘振东先生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上述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四、备查文件

1、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2、《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信托受益权远期转让合同》及《股票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7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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