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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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2月2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沙咀路8号绿景红树湾壹号A座16层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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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董事长陈立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其他高管列席。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福永支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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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拟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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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拟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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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全资孙公司惠州电子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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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全资孙公司惠州电子拟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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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5涉及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程彬,周雨翔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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