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月31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或“专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2月1日对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3)验字第61457418_B01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48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154.00万股,每股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4,950.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0,511.24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4,439.66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月31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或“专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2月1日对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3)验字第61457418_B01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化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博爱路支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的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均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名义签署。
注2:“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均以“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名义签署。
注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均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名义签署。
注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都市桃源支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的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均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名义签署。
注5:账户余额为截至2023年2月10日数据,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额合计数大于募集资金净额,主要系尚未支付和尚未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新浩、黄建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如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乙方应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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